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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出借人诉求 法院认可其信息中介定位主张

2022-12-13 22:41:07     

  最近,湖南一位网贷难友起诉玖富平台,要求平台赔偿自己的出借本息,案件经过起伏波折,最终在二审中仍然败给了平台。这个案子对大家很有参考借鉴价值。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在一审中,法院原本做出了支持出借人的判决,要求平台归还本息,但平台方面自然不会服判,于是又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出借人熊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不少出借人朋友开始都觉得,一审结果明白无误地摆在哪里,平台想翻案怕没那么容易,然而最终的结果却令人意外:二审虽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却又另查明了另一些事实,并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

  二审中法院另查明的事实有,玖富平台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资金存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玖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贷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担保人、合作机构等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居间服务,并委托银行方面作为玖富平台网络借贷资金的唯一存管人向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也约定,北京玖富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既不是熊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并对出借方式、出借人存管账户的开设、出借款项的支付、出借款项的封闭期、借款期限、信息披露及撮合规则提示、出借风险提示作出了约定。而且,玖富和出借人的协议中还载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熊某某偿还相应款项及利息,出借人完全独立承担基于独立自主决策或授权北京玖富公司执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

  根据这些事实,二审法院认为,熊某某利用玖富普惠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向第三人出借其自有资金,并按照平台设计的程序履行,且每一笔提供的资金都进行了网上确认,玖富普惠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故熊莫某与玖富公司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同时还认定,根据双方订立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相关《借款协议》、玖富普惠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玖富普惠公司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CFCA数字证书服务合同》,熊某某经玖富普惠公司撮合出借多笔款项,每次提供款项前均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二审法院还认为,熊某某自己出具的《出借证明书》也证明熊某某系通过玖富普惠公司平台,以资金出借的方式进行对外出借,并非向玖富普惠公司出借资金。

  于是,二审法院最终判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数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也都由熊某某负担,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这个案件再次告诉广大网贷难友,要通过诉讼途径找平台回款,必须要先搞清楚自己同平台签过哪些法律文件,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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